湖南高尔夫旅游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教 [2007]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统招普通专科的在校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要求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等额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同时获得当年国家助学金和校奖学金。已申请且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兼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评定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学工处、财务处、各系部。学工处由奖助学办公室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和组织及相关的上报工作。
第六条 各系部成立由系主任任组长、本系部的学工干事、辅导员等为成员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系部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和评定标准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八条 评定标准: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专科的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①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已获本年度学校奖学金;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已被学校认定为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已获得当年国家助学金;
⑥ 本学期缴纳的学费必须超过本学期总学费的百分之三十,如有特殊情况需先递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和相关材料。
第十条 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要求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并在全学部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工作日,根据公示后的结果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表》并报奖助学办公室。
第十一条 学工处负责评审工作,审核由系部递交的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至教育主管部门。
第五章 奖学金的管理和发放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以现金形式发放或冲抵学费,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资金情况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或分次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由湖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系部要高度重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和原则,要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素质评定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保处学生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